昆明市关于设立“名匠工作室”加强技师培养的办法

昆政办〔2010〕92号

2010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竞争力,促进昆明跨越式发展,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引领和导向作用,营造“行行出状元”和终身学习的社会氛围,按照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党人才[200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名匠工作室指:在昆明地区现有科研院所、院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及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场地、设施设备职教资源基础上,聘用社会各行各业能工巧匠为名匠,从事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攻关及研发的工作体系。名匠工作室可以发展壮大成为独立的工作机构。

待我市条件具备后,可将“名匠工作室”集中创办成集高技能人才培养、大学生就业实习、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攻关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基地,成为全市各类人才的集聚地。

名匠是指:技术技能超群,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主要来源于企业单位生产一线职业院校技能训练一线民族民间传统技艺设计制作一线,愿意且有能力训练出技师和高级技师或项目攻关研发的高端技能人才。

  第三条 我市名匠工作室的设置坚持一二三产业兼顾、侧重第二产业的原则,一般按照三四三的比例常态设置10家(即10个专业)。名匠的选聘坚持公开、重技能、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每三年选聘一次,施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设置范围和选聘范围

第四条 名匠工作室的设置范围:昆明地区现有场地、设施设备等职教资源的科研院所、规模以上企业、单位、院校、培训机构和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

第五条 名匠的选聘范围:名匠可优先从各级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昆明市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昆明市优秀技术能手”、首席技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大师中选聘,也可从社会能工巧匠中选聘。

第三章 设置条件和选聘条件

第六条 名匠工作室的设置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愿意且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二)至少有一名达到条件的名匠;

(三)具有固定的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较完整的管理和工作制度、工作目标;

(五)具有一定工作经费,能保证技师培养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名匠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术技能超群;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主要来源于企业单位生产一线、职业院校技能训练一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一线;愿意且能够从事训练技能人才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八条 名匠工作室的设立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单位申请设立名匠工作室,须向市高技办提出申请报告,领取《昆明市名匠工作室申报表》和《昆明市名匠工作室名匠申请表》,按要求填写盖章并备齐相关材料后,上报市高技办。

(二)审核与批准:市高技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申报材料逐项核实评估后,报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设立,并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准运行。

第九条 名匠的选聘:名匠可由企业、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推荐或个人自荐,市高技办会同有关行业专家按条件对其选拔后产生,选拔出的名匠要与申办单位协商签署包括双方责权利的聘用合同(每届三年)。

第五章 职责任务及待遇

第十条 名匠工作室职责任务:

(一)发挥示范作用,按计划完成每年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二)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进行项目攻关和研发。

(三)按要求承担市里组织的技术交流、技能竞赛等活动。

(四)制定并落实名匠工作室管理规章制度。

名匠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制定并落实名匠工作室人才培养和各项工作计划。

(二)结合技术攻关项目和高难度的生产任务,采用讲课、现场指导、课题研究、观摩教学等形式对学员进行培养。

(三)对学员进行管理、评价和考核,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相关待遇

(一)对任期工作内的名匠给予每月3000元的名匠津贴。

(二)对工作突出的名匠优先推荐参加市级表彰。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名匠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名匠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其情节轻重,做出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的处理。

(一)不接受市高技办管理指导;

(二)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改正;

(三)不能完成技能人才培养任务;

(四)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出现违法违纪事件。

第十三条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取消资格的名匠工作室以正式公文通知承办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七章 组织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市高技办负责全市名匠工作室的设立运行和管理工作。市高技办对适合设立范围、达到设立条件的实施统一授牌、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下达培养任务、对培训过程跟踪、服务管理、施行年度考核,并根据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做出调整和安排。

第十五条 名匠工作室的名匠津贴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