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

 

项目工作细则》的通知

 

(组通字【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国专家局,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学校党委(党组):

 

    《“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工作细则》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8月19日

 

“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吸引更多高层次外国专家参与我国现代化建设,推动人才强国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工作平台,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简称“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指非华裔外国专家)。

 

    第二条  “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目标是,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围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需求,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引进500-1000名高层次外国专家,每年引进50-100名。

 

    第三条  “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作为“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牵头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㈠组织制定“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目录和年度执行计划;

 

    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拟引进人选;

 

    ㈢协调落实“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措施;

 

    ㈣负责管理在华工作“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是“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目前重点引进长期项目专家(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其人选应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引才标准。考虑到外国专家的实际,申报人选的年龄可放宽到65岁。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申报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和部委外国专家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后,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组织专家顾问组进行审核把关后,报工作小组批准。

 

    第十条 专项办向有关部门下发“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专家名单。据此,用人单位与“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专家签订工作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保证“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按合同约定及时到岗工作。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定政策和待遇。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给予“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在华工作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提高其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 授予“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第十五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外专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外国专家,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专项办批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配套支持,并按合同约定,追回部分一次性补助等款项。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