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省人社厅印发了《云南省提高人才奖励标准实施办法》(云人社发〔2014〕84号)(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发[1991]33号)选拔出的“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云政发[199-7]1 4 8号)选拔出的“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

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范围和条件

   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及对象为: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年龄在55岁以下,在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科技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成果一等奖;

   (二)获三项以上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科技成果三等奖;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在省内被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四)在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创优、工程设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五)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支援中小企业,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及经济科技实体中成绩显著者;

   (六)能结合实际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作出重大科学决策或提出科学管理方法并有效推行,连续几年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管理者;

   (七)积极投身教育改革,教学效果显著,教书育人卓有成效的优秀教师;

   (八)医术精湛,诊治和临床效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价值较高的论文或出版过在国内有较大影响专著的医务工作者;

   (九)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从理论上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专业工作中做出特别优异的成绩,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享受 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选拔范围及对象为: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单位及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中,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 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其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的优势,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是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通过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取得有创见性、开拓性的重要科研成果,对推进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长期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较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者;

   (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在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较大突破,推动了我省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较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者;

   (七)自愿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威望,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选拔范围及对象为: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省技术状元(技术能手)、全省劳动模范、全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内省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七)在全国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我省争得荣誉;

   (八)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另外,已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荣誉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参加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选拔;已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的人员不再参加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选拔。

二、方法与程序

   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120名(选拔等次以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为准);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选拔一次,一次选拔100名。

   选拔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云南省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业绩、成果、事迹材料,获奖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有关附件材料。

   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向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各州(市)人社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 审核,并经公示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有关部门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申报,由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云南省高层次专家选拔评议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议,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云南省高层次专家选拔评议委员会任期3年,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评议委员会每次例会参会人员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专业情况择定。

   评议委员会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为有效。评议采取评审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参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为有效。评审结果由评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奖励和待遇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按一、二 、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奖励2万元。

   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退休时,其退休费可增加5%,若两次获奖,可增加到10%。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其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