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以下简称“特殊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激励和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创优,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尊知重才、见贤思齐的良好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发放办法(试行)》(云党人才办〔2014〕6号)》
特 殊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 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级人才主管部门”)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坚持“分口管理、统一审批,集中发放、分别兑 现”的原则。
一、范围与标准
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含中央驻滇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可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一)在滇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二)在岗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下简称“百千万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以下简称“国突”)、国家“特聘专家”;
(三)在岗的我省“院士后备人才(省科技领军人
才)"、“云岭学者“、“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文化名家”、“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
(四)在岗的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以下简称“两类人才”);
(五)在岗指导博士研究生,且招收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云南省的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博导”)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博导“。
特殊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两院”院士每人每年20万元,一次性发放;
(二)在岗的“百千万人才”、“国突”、国家“特聘专家”、“院士后备人才(省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每人每年5万元,在岗期间按月计算;
(三)在岗的“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云岭首席技师”、“云岭文化名家”、“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每人每年3万元,在岗期间按月计算;
(四)在岗的“两类人才”、“博导”每人每月1000元。
“博导”的补贴标准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月计算,指导同一名博士研究生所享受特殊生活补贴的年限累计不超过4年。其他符合特殊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的人员,从荣誉称号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具有多种称号、符合享受多个特殊生活补贴的人员,按最高标准享受,不累加计算。
享受特殊生活补贴的年龄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经组织批准延迟退休的年龄。
二、考核与管理
受特殊 生活补贴人员(“两院”院士除外)的考核管理,由各省级人才主管部门分口负责。其中:省委组织部负责国家“特聘专家”、“云岭学者”的考核管理;省委宣传 部负责“云岭文化名家”的考核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考核管理;省教育厅负责“云岭教学名师”、“博导”的考核管理;省 科学技术厅负责“院士后备人才(省科技领军人才)”、“两类人才”的考核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百千万人才”、“国突”、“云岭首席技师”的 考核管理;省卫生厅负责“云岭名医”的考核管理。
申报特殊生活补贴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除外),需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能享受特殊生活补贴。考核工作由各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主要对申报人当年度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高层次人才按申报特殊生活补贴的类别参加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从下年度起,停止发放特殊生活补贴。
特殊生活补贴享受者退休(“两院”院士除外)、离职离岗、调往省外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取消称号,从其退休、调往省外或批准取消称号的次月起,停发特殊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享受者调入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从工作调动次月起,停发特殊生活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享受特殊生活补贴情形的。
三、申报与审批
申报人按人事隶属关系,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后,将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 底前,归口报送各省级人才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人才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提出发放人员名单及补贴标准建议。在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基础上,由省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确定发放人员名单和补贴数额。特殊生活补贴按年度一次性集中发放,每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的特殊 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发放专项资金统一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