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和我省关于高级专家退休的规定,省人社厅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4]86号)。
实施意见所指“高级专家”,主要包括: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入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特聘专家”,以及我省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云岭教学名师、云岭名医、云岭文化名家和受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可延长3—5年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年限,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按干管权限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其能集中精力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延时退休的高级专家享受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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