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定向培养计划是指,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依托我省现有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每年定向招收50名左右博士后进站从事研究工作,在两年培养期内’,由省财政给予资助。
博士后定向培养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具体工作由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
一、招收条件
定向培养博士后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研究方向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需求;定向培养博士后不得申请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内同一个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招收程序
设 站单位招收定向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 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意见,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设站单位再按照有关规 定为其办理进站手续。设站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科研任务、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 责任等。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鼓励博士后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吸引培养期满的优秀博士后留在培养单位工作。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三、经费保障
招收定向培养的博士后,在2年培养期内,省财政按照每名博士后每年5万元的标准进行资助,设站单位原则上也应配套相应培养经费。省财政给予定向培养博士后的专项资助经费由博士后所在科研流动站和科研工作站进行管理,必须设立专项会计科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四、考核管理
定 向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向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上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本年度 博士后招收计划。对培养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情况,需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定向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间的培养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定向培养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三个月未作开题报告;
(二)出站考核不合格;
(三)经举报,查实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五)无故旷工1 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 0天以上;
(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难以继续完成研究工作;
(七)出国逾期不归;
(八)按有关政策规定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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