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方式,支持我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高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费补助标准,建 立县区级传承人补助机制。鼓励开办传习馆,带徒授艺,对开展传承活动较好、积极参加宣传展示交流等公益性活动的各级非遗传承人,给予支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