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专家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昆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文件精神为深化产学研合作,更加有效地组织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和企业,搭建高层次科技创新和人才互动平台,我市将在昆明地区基层行业及企业推行建立专家服务站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2011年-2020年,重点在昆明地区企业、创新创业园区,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家服务站,着力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有效提升昆明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共同组建专家服务站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专家服务站规划、政策制定、协调解决专家服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在市科协下设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并具体负责专家服务站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企业专家服务站的相关政策、规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

(二)市科技局负责优先将专家服务站研发项目列入市级项目计划、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团队和优秀个人及专家给予表彰奖励。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建站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奖励、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符合技改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政策的建站企业予优先支持。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建站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的要求筹措建站补助经费,并制定措施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的监管。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建站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进站专家在推荐评选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春城人才奖、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等人才奖项评选中给予优先支持。

(五)昆明市科协负责专家服务站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在市科协设立专家服务站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服务站的具体工作。专家服务站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每年召开包括各有关部门、各专家服务站参加的工作例会,根据相关产业的发展需求和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提交项目规划与决策建议。

(二)负责加强与云南省专家服务团、昆明市智联院、省专家协会、昆明人才协会等各类人才专家的联络;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加强与国际国内各行业权威专家的工作联络,建立高层次人才库;向昆明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家信息;组织协调相关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基层和企业对接,协调专家进站工作;对各类专家进行跟踪服务,定期对专家进行走访慰问;协助专家服务站搞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专家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管理等工作;受理新建专家服务站的初审工作,并组织年度评审论证,对符合建站的单位作好授牌工作。帮助协调解决专家服务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牵头其他行业部门负责定期对专家服务站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全市专家服务站的合作与交流。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评估检查,每3年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工作成效和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政策兑现。

(五)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建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专家共同制定3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

(二)负责为专家服务站提供必要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及成果转化经费,后勤服务保障等。

(三)制定本单位专家服务站的管理办法及细则,安排落实专项科研经费和工作经费,落实专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专家(或专家科研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做好生活服务,并为专家(或专家科研团队)配备优秀的科研助手。

(四)配合专家服务站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专家服务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定期上报工作运行情况。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开展好与专家(或专家科研团队)的科研合作,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

(六)与专家及其团队共同申报文化、经济、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每年要制订专家服务站工作计划,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专家服务站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建站单位应成立专家服务站管理委员会,并建立健全有关工作责任制度,从组织、制度上保证专家服务站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专家服务站的职责及主要工作: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负责向专家(或专家科研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包括专家服务站所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成果需求等。

(四)技术研究与开发课题将技术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委托给专家(或专家科研团队),在其指导下进行技术研发。

(五)项目规划与申报。组织专家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六)引进和培训、培养创新人才,与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 

(七)组织共享专家所在研发平台的科研人才、仪器设备等科研资源。       


第三章  建站申报及授牌

 

第八条 凡申请建立专家服务站的单位必须具有以下三个要素:即专家团队、需求合作项目、相应的软硬件设施。

申请建立专家服务站的县(市)区基层、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企业应是在本地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在昆明地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研发实力较强;拟引进的专家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研发的具体目标和任务、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三)3名以上具备市级以上资质的专家或专家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技术创新需求和技术合作项目明确,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专家服务站。

(五)企业与专家及其研发团队开展实质性科技研发合作、成果转化合作或人才培养合作,建立起长效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可以申请认定专家服务站。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税收或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未达到认定申请条件,但与专家合作研发的项目具有重大影响且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十分显著的,经批准可以申请认定专家服务站。

第九条  专家服务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建站主体须填写《昆明市专家服务站申请表》,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负责具体指导筹建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专家共同向专家服务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市专家服务站申请表》。

(二)鼓励各行业专家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专家服务站的工作。企业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专家或专家团队合作。专家服务站运行的模式可分为:合作型、契约型、合同制。
   
(三)专家服务站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各企事业单位申报,并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同意,获准建站,并授予昆明市×××专家服务站

(四) 经认定的专家服务站,每届有效期限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可在有效期每届满前90天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家服务站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昆明市专家服务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专家服务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县(市)区可以自愿申请,市属企业直接向昆明市专家服务站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根据全市专家服务站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批准、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是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企业科协及专人负责服务站的建设,负责制订本单位服务站管理办法,编制工作计划,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专家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十二条  服务站每年向签约专家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服务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十三条  进入服务站的专家,以设站单位名义聘请,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和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十四条 服务站挂牌正式投入运行后,办公室对企业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每年组织考核验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符合考核验收条件的,给予支付相应的资助经费。年度评审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管理期结束后,未能完成建站任务要求的,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对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服务站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进站时,除提供必须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书》、《研究项目立项表》及《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建站单位自行建立站内人员考核制度。

服务站对研究人员的工作考核,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科研工作进行跟踪管理,根据进站时签订的协议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需对其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发表文章、申请专利等成果)、完成科研工作的质量等方面作出客观评价,以及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

第十八条 设站企业应充分发挥专家及其团队的优势和作用,加强对专家服务站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家服务站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进站专家的研发项目,安排专家进站工作,为进站工作的专家及其团队提供有效服务。

       

第五章         经费保障及优惠扶持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专家服务站,由市财政给予设站企业建站经费补助 30万元。经费拨付采取逐年考核拨付的方式给予划拨,建站第一年给予启动经费15万,第二年10万、第三年5万。

第二十条 专家服务站的日常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由设站企业提供,保障服务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设站企业与专家联合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或在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用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的,经专家评定后给予奖励,专家评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进站研究人员的其他科研经费由建站企业与专家所在院校和科研机构申请筹集,建站企业应为进站专家及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实验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站企业获得的建站补助和项目成果奖励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用作专家或专家的奖励、津贴、工作经费和专家服务站运行费用及研发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专家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昆明市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