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科技众创空间推进创新梦想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为发展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的众创空间,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昆明实际,实施科技创新梦想工程,制定了《昆明市发展科技众创空间推进创新梦想工程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18日
昆明市发展科技众创空间
推进创新梦想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发展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的众创空间,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昆明实际,实施科技创新梦想工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梦想工程坚持科技引领、聚集要素、资源共享、众筹众创的原则,依托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以下简称创新导师)、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孵化基地)和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创新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为具有创新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大学生、青年科技人员等创新创业者,构建低成本、便捷化、全要素、开放式科技公共服务的众创空间,帮助创新创业者开展科技创新实践和通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大众创业。
第三条 科技创新梦想工程包括创新导师计划、创新孵化基地(创新服务平台)计划和科技创新创业梦想服务行动。自2015年起,至2017年,用3年时间在全市推荐认定300名以上创新导师、50个以上创新孵化基地和服务平台,为万众创新创业提供科技孵化服务,累计孵化培育1000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简称“3351”工程),培养一批科技创新人才、产生一批创新创业成果。
第四条 在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类园区、各类科技孵化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梦想工程。
第二章 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选聘及管理
第五条 创新导师以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为主,同时吸纳一批具有科技创新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科技专家、经理人、投资人和熟悉科技创新工作的人员,对创新创业者进行辅导,传授技能经验。
第六条 创新导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由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实行公开选聘,动态管理。
第七条 创新导师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为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奉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供公益性创新创业服务;
(三)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社会需求,在网络和相关媒体发布征集信息;
(二)申报人填写《昆明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导师推荐表》,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聘任为“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梦想导师”,聘期为三年,由市科技局单独或与开发区(度假区)、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合颁发聘书。
第九条 创新导师按专业对口进入孵化基地或依托线上线下服务平台,开展创新创业指导、咨询服务,参加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创新创业项目评估等。
第十条 建立创新导师活动台账,记录创新导师开展活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 创新导师名单及专业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参与或不开展科技创新梦想工程相关活动的;
(二)以创新导师名义,借机敛财,侵占、损害创新创业者正当利益,严重破坏创新导师形象的;
(三)自行申请退出的;
(四)泄漏有关秘密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孵化基地以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孵化器为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参与,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开放科研设备,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实训、实践空间。
第十三条 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申报、公益服务的原则。
第十四条 创新孵化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二)具备开展创新实验、中试研发的设备及配套设施,能提供创新创业者实训、实践的基本费用保障;
(三)具有专业管理经验的工作人员,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新创业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单位填报《昆明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孵化基地申报表》,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进行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梦想孵化基地”,期限为三年,由市科技局单独或与开发区(度假区)、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授牌。
第十六条 创新孵化基地根据年度科技创新梦想工程计划,聚集相关专业的创新导师形成专业导师团队,结合自身实际和社会需求,发布孵化信息,开展孵化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创新孵化基地工作台账,记录创新孵化基地开展活动、创新导师服务和创新创业者参加情况。
第十八条 创新孵化基地名单及专业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创新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新创业者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
(二)创新孵化基地被创新创业者投诉,未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创新创业者兑现服务承诺的;
(四)没有开展孵化活动或不参加孵化服务的。
第四章 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及管理
第十九条 创新服务平台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各类园区、社会团体、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新社区和有创新服务能力的企业等,形成创新空间、创新咖啡、创新工场、柴火空间等新型孵化业态,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二十条 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坚持市场主导、资源共享、优势聚集、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服务平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经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二)具有开展服务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网络平台支撑,能够聚集和整合相关信息和资源,具备成熟的服务基础和条件;
(三)具有创新创业服务经验的管理运营团队,健全的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填报《昆明市科技创新创业梦想公共服务平台申报表》,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进行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昆明市科技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梦想公共服务平台”,期限为三年,由市科技局单独或与开发区(度假区)、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授牌。
第二十三条 创新服务平台根据发明创造、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需求,汇集信息、市场、法律、知识产权、商业模式、投融资、工商事务、媒体资讯、人力资源和政策咨询等各行业专家资源形成综合导师团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互联网+”全要素的集成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创新服务平台工作台账,记录服务开展活动情况、创新创业者需求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创新服务平台名单适时向社会发布,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允许创新创业者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
(二)创新服务平台被创新创业者投诉,未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第五章 科技创新创业梦想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创新导师+孵化基地+服务平台”构建团队与人才结合、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的新型孵化模式,开展专业化和综合化孵化服务,形成涵盖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项目发现、团队构建、投资对接、市场开发等全过程创新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十七条 创新思维培训及创意面对面:组织导师进行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以创新创业沙龙、创新创业论坛、实地观摩等形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前沿科技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思维培训,帮助创新创业者丰富创意内涵、提高创意质量。
第二十八条 咨询推荐:通过面对面、电话、网络、新媒体、对接会等多种形式,对创新创业者遇到的问题和难题进行解答,对创新创业政策、企业管理运营等方面进行咨询,对创新设想、创新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评估推荐。
第二十九条 创新实践:在创新导师的指导下,利用创新孵化基地的条件设备,对创新创业者提出的具有可行性的项目进行实验和验证,改进和完善项目,提高质量和成功率。
第三十条 创业路演:对创新创业者形成的有转化前景的创新成果,由创新服务平台组织创业定制,对接天使投资,开展进入市场的模拟演练,帮助创新创业者实现创业。
第三十一条 创新创业大赛:借助泛亚对接会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对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进行评比,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创新创业者进行表彰和宣传,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
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对创新创业者实施扶持。
创新创业者取得专利授权的按照《昆明市专利资助及扶持办法》予以资助;
创新创业者实施的科技创新项目,可申报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扶持;
经孵化后创新创业者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可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孵化;
通过“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三十三条 每年对创新导师服务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者授予优秀创新导师称号。对选聘为创新导师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年度考核中根据绩效给予适当加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创新孵化基地(创新服务平台)申报昆明市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高原特色农业创新平台、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20万、20万、20万、15万、10万、5万元的补助。
创新孵化基地(创新服务平台)可申报省级青年创业示范园、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园、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园区,认定后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不超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三十五条 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设立科技创新梦想工程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市科技局与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创新孵化基地、创新服务平台共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梦想服务活动及日常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建设“掌上众创空间”和科技创新梦想工程信息系统,搭建创新创业者与创新导师、创新孵化基地、创新服务平台之间的实时信息沟通和互动通道,提升孵化服务的软实力。
第三十七条 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开展本区域科技众创空间创新梦想工程的相关工作。鼓励每个县区建立1个以上科技众创空间。
鼓励各区县根据创新孵化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对本区域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参与到科技创新梦想工程中,推荐有创新创业实际需求的大学生对接创新导师、创新孵化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共同开展科技创新服务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