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推进高层次人才载体建设,大力吸引和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昆明辖区内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某个一级学科范围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昆明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昆明辖区内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是指昆明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或机构。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国家或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昆明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昆明市博士后工作载体涵盖两个层面:昆明辖区内的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扶持站。
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是昆明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前期培养扶持单位,体现梯级培养孵化原则。博士后工作扶持站扶持成熟后可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第四条 昆明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和经审核备案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由昆明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共同组建昆明市博士后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我市博士后工作规划,研究协调解决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扶持站建站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作为博士后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措
施及管理制度;指导、组织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承担本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的审核批准工作;指导、监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博
士后工作扶持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博士后工作配套措施,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扶持站的推荐申报、协调管理、配合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扶持站设站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
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进站、项目确定、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验收、结题出站等管理工作;做好博士后科研工作中的财务安排、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服
务工作;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及违约责任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博士后工
作的检查评估;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年度运行情况及次年工作计划。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管理
第九条 昆明辖区内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报、设立、评估、撤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出站及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的申报设立及撤销
第十条 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设立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及要求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工作通知执行。
昆明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较好经济效益;
2.能提出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有利于本单位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市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的研究项目;
3.有兼职(可聘请高校或科研院所在职博导)或专职的具有博导资格的导师;
4.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且尚未设立流动站、工作站或扶持站。
建有市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报设立。
第十一条 昆明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独立申报设立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也可通过项目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等方式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申报单位填写《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报批表》及附件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设立。
第十三条?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全市博士后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公布。
第十四条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设站单位应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向社会发布信息,提供给有意向进站的博士选择。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具备招收单位所要求的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进站程序:
(一)博士提出申请
申请进站的博士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进站申请表》;
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及其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4.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5.设站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专家组评估
设站单位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估。
(三)设站单位提出招收意见
设站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提出招收意见。
(四)报备
设站单位将拟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材料及招收意见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组织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归属和相关利益分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签订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出站须经设站单位同意,同时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人社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及市人社局备案。设站单位应提前2个月通知即将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使其做好出站前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满,应向扶持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扶持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
等全面考评,并结合在站期间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鉴定表》。考评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将在站期间取得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设站单位负责人签收。不得擅自公开或秘密侵犯属于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五条 在国贴、省突、省贴、市突等推荐选拔中,同等条件下,对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扶持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条件符合《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昆办通[2009]19号)的,适用该办法。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或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博士后工作扶持站,从建立当年起每年由市财政给予经费补助5万元,最长补助年限为4年。
第二十八条 昆明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2个申报周期(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申报周期计算)仍未获国家批准设站的,取消市博士后工作扶持站资格,不再给予经费扶持。
取消资格的,若有新的研究项目或符合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按程序重新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扶持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才办进行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立项,纳入市财政统一预算。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