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昆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引导海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到昆明创新创业,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相关部门共同组建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市科技局设立院士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围 绕昆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立足发挥高端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分层次、有计划地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大 力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昆明市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发展、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在院士工作站建设中,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工作方针。
第五条 基 本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企业为主要载体,坚持内外结合,发挥院士的技术引领作用和团队领军作用,帮助企业依托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培养 造就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具有较高科技研发水平和产业化发展能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依托各级各类园区,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基地,推动 院士工作站向企业聚集,向创业行动,向市场发展。加大政府扶持引导力度,将院士工作站建设纳入全市人才工作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中,同部署、同推进,进一 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企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成长。
第六条 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建立20个院士工作站;到2020年,建立不少于50个院士工作站,形成一套有利于吸引以国内外院士为代表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培养一批经济建设一线科技人才,进一步提升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能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负责院士工作站规划、政策的制定,研究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建站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落实,向管理委员会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二)负责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相关机构联络,征求有关单位院士合作信息;
(三)负责组织协调院士与建站单位对接、建站等工作;
(四)负责受理建站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安排院士工作站建设、运行中的有关经费;
(六)负责院士工作站台账管理,定期通报运行情况;
(七)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获准建立院士工作站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院士共同制定三年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二)配合办公室匹配一定的专项经费,为院士工作站提供良好的办公、研究和实验条件,提供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条件;
(三)配合办公室做好院士工作站的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四)定期上报院士工作站工作运行情况;
(五)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同申报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并组织实施;
(六)与院士及其团队共同协商解决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 加强与院士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最新科研动态和需求,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加强与建站单位的沟通联系,帮助建站单位做好院士工作站建站规划以及管理 制度、工作指南的制定与实施,帮助选聘院士,搞好项目对接;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院士专家信息库》、《企业难题需求库》、《技术转移项目库》和《科技成果 库》。
(二)为建站单位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开展学术交流、专项研发、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活动,加强与两院院士的联系与合作。
(三)发挥院士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建站单位培育科技人才、创新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制约,推动产学研更紧密的合作,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共同研发重大新产品,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加强咨询服务,积极建言献策,用一流的创新成果引领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新院士工作站建设模式,为加快推进昆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动力。
(五)对全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以及相关学科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六)结合专业特点对全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团队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第十二条 拟建站院士近3年来,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在国内成功转化;建站后三年内至少有1项重大技术成果可以在昆明转化应用。
第五章 建站及管理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的建立采取申报制
(一)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共同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申请书》;
(二)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办公室组织评审推荐,并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可以获准建站,并挂牌“昆明市XXX领域(专业)院士工作站”。
第十四条 同时与多个单位开展合作的院士,不便在某一家单位建站的,可以以协议方式确定共同作为依托单位建院士工作站。
第十五条 实行院士工作站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院士工作站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办公室提交《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若有影响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在1周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站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合作双方共同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办公室对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院士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运行结束后组织考核,并在昆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及审批。
第六章 支持及约束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建立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重大项目和科技成果前期准备等。
第二十条 建站单位与院士合作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市科技局将优先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优先推荐院士工作站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若获得省、国家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市科技局将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二十二条 对于建站单位在申请建站和运行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办公室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管理委员会将宣布该站停止运行,取消其三年内申报院士工作站及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由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