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昆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昆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引导海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帮助我市发展,进一步规范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实施办法》(昆党人才〔2012〕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发展、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坚持“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新型城市发展需要,以企业为主要载体,坚持内外结合,发挥院士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依托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掌握关键技术,具有较高科技研发水平和产业化发展能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依托各级各类开发(度假)园区,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基地,推动院士工作站向企业聚集,向创业行动,向市场发展。

第三条 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选拔、考核和管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院士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由设立在市科技局的院士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工作站办公室、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单位、院士工作站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 申报及程序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昆明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经营管理等工作发展状况良好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认定工作站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申报之日近三年内具有稳定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金),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拥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建站单位应具有经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团队结构合理,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与拟引进的院士签有3年及以上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约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的具体任务和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受益分配等事项。

(四)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已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按照每年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的申报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与拟引进的院士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昆明市院士工作站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建站单位的经营、科研情况;

(2)院士近3年研发成果及技术转化情况;

(3)院士与申请建站单位合作开展项目情况;

(4)申请建站单位院士及其团队提供相关保障措施和管理责任。

(5)院士团队基本情况。

申请建站单位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等相关附件;

(2)院士证明材料;

(3)双方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

(4)提交支撑说明院士工作站项目现有基础及技术创造性、创新性、先进性、可行性等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八条 工作站办公室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建站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评审专家组由5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十条 评审方式是由专家组依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会议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申报单位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第十一条 评审的主要依据是《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主要评审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是否围绕本领域(行业)实施至少一个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且项目可行;

(三)申请单位是否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工作设施和生活条件情况

(四)院士工作站的建立是否对本领域(行业)的技术创新及引领具有推动作用;

(五)是否有条件与签约院士及其团队建立起优势互补的合作长效机制。

(六)是否能通过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培育一支创新队伍。

(七)《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工作站办公室根据《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建站评审意见书》及打分排序提出当年拟支持建站的工作站名单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审定结果将由工作站办公室在昆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拟建站单位可以获准建站,并挂牌“昆明市XXX领域(专业)院士工作站”。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采用合同制管理,由工作站办公室(市科技局作为甲方)、建站单位(乙方)、院士工作站推荐单位(丙方)共同签署《昆明市院士工作站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周期为三年,工作站办公室对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条件改善、日常运作等。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工作站办公室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向建站单位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执行期间,项目合同内容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在院士工作站推荐单位同意后,建站单位可以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工作站办公室审查,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订立补充项目合同。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制度,按要求建立院士工作站经费核算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工作站办公室对建站单位的管理分为年度总结和合作期满综合绩效考核。根据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院士工作站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工作站办公室根据总结报告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价院士工作站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昆明市院士工作站年度总结意见书》,做出以下总结意见:A执行情况合格、B执行情况基本合格、C执行情况不合格。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连续两年年度总结不合格,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周期结束后,工作站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合作期满综合绩效考核,对管理先进、成果突出的院士工作站予以表彰,并在昆明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合作期满、考核合格并明确还需继续运行的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和院士共同向工作站办公室提出申请,管理委员会按本细则有关规定重新认定及审批。

第二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运行期间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站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原则,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真组织实施院士工作站。在院士工作站运行周期结束后的5年内,按规定报送有关成果转化的绩效材料;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工作站办公室安排的有关科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在院士工作站申报选拔、考核管理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商业等秘密。有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级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