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五个开发(度假)园区民政局,市级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我市2013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工作定于2014年1—5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重要性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年度检查是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也是政府对社会组织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
二、年度检查的范围
2013年7月1日前在市民政局及各县(市)区、五个开发(度假)园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
(四)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和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尤其是对2012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八)财务审计情况。
1.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和基本帐户开设、经费收支、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注册资金、净资产等财务状况,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近三年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
2.拉动就业及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载明以上审计重点等约定内容。针对市民政局要求的审计重点,社会组织应要求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逐一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
(九)2012年年检存在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限、方法及步骤
(一)时限: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圆满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委托相关专业社会组织初审两种方式。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按照云发〔2013〕12号文件精神,2014年3月31日以前,业务主管单位对依据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及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自检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2.相关专业社会组织初审。其余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均采取委托相关专业社会组织初审的方式。
(三)步骤:按以下三步完成。
1.自检。 2014年2月10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昆明民政网”(http:// mzj.km.gov.cn),进入“民间组织管理”,点击“社会组织相关表格下载”,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初审。2014年3月31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专业社会组织进行初审。
3.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3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初审通过的《2013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1份(同时须提交与纸质内容一致的电子版)。
(2) 市级和县(市)区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及有政府补助性资金、公益慈善或接受社会捐赠、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社会组织,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4)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的专项总结报告1份。
(5) 执业许可证发生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提交新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已享受和拟申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的上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告材料。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盖章。社会组织更换登记证书的,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
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信息披露规范;
9.党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10.完成相关专项工作。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未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关于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免检(简化年检)
经市县民政部门授予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凭评估等级证书给予免检(简化年检),即仅须在年检期限内上报2013年度工作报告书、财务报告和2014年度工作计划。对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3年免检(简化年检),4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连续2年免检(简化年检),3A级的社会组织予以1年免检(简化年检)。
七、关于行业协会年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重新登记的通知》(云民民〔2012〕93号),2012年12月1日前登记的市级行业协会需要按照《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进行重新登记,参加2013年度检查时尚未完成重新登记的市级行业协会,参检时须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登记管理机关视情况作出年检结论。
八、年度检查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县(市)区、五个开发(度假)园区民政局,要对2013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布置安排好本级社会组织的年检。通过年检,真正起到规范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和科学健康发展的目的。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五个开发(度假)园区民政局请将年检工作分析报告(含电子版)报市局民间组织管理二处。
(二)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认真履行年检初审的职责,在年检中对没有正常开展活动;没有按期换届;违反《章程》不民主办会;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不予初审。
(三)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要求完成年检工作。请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对无故不参加年检、逾期年检或“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年检工作开始后,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将进行年检财务审计抽查,在应参检市级社会组织中,按5%的比例进行抽取,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五)年检结束后,社会组织可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二处开具年检结论证明,向税务部门申报免税资格。
(六)年度检查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昆明日报》或网络统一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九、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昆明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二处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229室;
联系电话:3177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