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0日

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农村实用人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服另,根据《昆明市人才发展“十一五”规划》和《云南省拔尖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的范围和对是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示范带头作用或做出一定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科技示范户、专业技术协会骨干、技能人才、农民经纪人、很村村组干部、回乡知识青年、外出务工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文化、艺术、医疗卫生、餐饮、旅游等方面的劳动致富带头人。

二、        选拔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实用人才:

(一)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示范带动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农村经济、科技活动中有创新或发明创造,其成果被县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认可,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安置农村富裕劳动力及农民工转移做出较大贡献、年缴国家税收十万元以上的。

(四)以“师带徒”等方式传授传统工艺,为发扬民间技艺、培育民间艺人队伍、发展民族艺人队伍、发展民族经济成效显著的。

(五)其它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        选拔名额和程序

(一)昆明市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二)在选拔范围内按照选拔条件,实行自下而上的推荐、筛选。先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对推荐对象的政治表现、技术水平、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撰写事迹材料并填写《昆明市拔尖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审批表》(附后),报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

(三)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对推荐的人选过进行审议,对符合推荐条件的人选,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人事局、市农业局。

(四)市人事局会同市农业局,对县(市)区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审核、评审,按照市级下达的选拔名额指标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相关县、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无异议的,提交市评审委员会。

(五)市人事局、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对评选确定的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昆明市拔尖农村实用人才证书》,纳入昆明市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

四、管理

(一)建立拔尖农村实用人才联系制度。各县(市)区人事、农业部门在建好实用人才信息库和拔尖农村实用人才档案的同时,积极掌握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对经营活动、继续教育、科技成果、经济效益等情况跟踪考核,支持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建立农村实用人才成长的政策激励机制。对拔尖农村实用人才实行优惠政策,在农业科技示范项目推广、承包土地荒山和企业、科技服务、提供农资资料和辅助资金以及选拔使用及基层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报各项奖励、享受有关津贴、进修培训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考虑,并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事、农业及有关部门要特别加强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他们考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对拔尖农村实用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人事、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拔尖农村实用人才进行考核,对不再具备拔尖农村实用人才条件和其他原因不宜列入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

(四)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下,由政府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其他涉农部门积极协助,共同做好选拔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选拔农村实用人才所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要求

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事、农业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分级进行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加强对拔尖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积极主动地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创业和成长环境,为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六、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