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昆明市委关于中共昆明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委员会职责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市委授权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三条 选拔任用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依法选任的原则;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组织选拔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在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业绩突出;
(三)诚信廉洁,品行端正,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好,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第五条 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熟悉业务,有经营管理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得到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担任企业领导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担任企业领导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具备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任职资格;
(六)身体健康;
(七)任党内职务的人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班子应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原则上,班子中45岁以下的应有2名成员,其中40岁以下的应有1名成员。年龄在57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再作为正职人选,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一般不再作为副职人选。确因工作需要,由企业党委提出,经市国资委党委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拔方式
第七条 企业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产生,采取组织选拔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主要程序有:推荐,实绩考核,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党委讨论决定,任前公示,正式任用。
第九条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有关任职经历、任职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可破格选拔任用和越级选拔任用。
第十条 破格选拔任用,是指由企业中层正职提任企业副职或由企业副职提任企业正职,未达到任职经历和任职时间基本要求而被提拔任用的。破格选拔任用的基本要求是,连续三年年度实绩考核均为优良,企业党委推荐,民主推荐得票率为实到会人数的过半。
第十一条 越级选拔任用,是指由企业中层副职提任企业副职或由企业中层正职提任企业正职。越级选拔任用须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一)、(二)、(三)、(五)、(六)项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基本要求,在现职岗位上任职满3年。
第十二条 破格选拔和越级选拔只适用于通过组织选拔方式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及公开选聘方式中的企业内部竞聘。
第十三条 公开选聘主要有企业内部竞聘、社会招聘、市场猎取等方式。其具体操作程序按《昆明市国资营运机构公开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暂行办法》进行。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推荐包括组织提名推荐、领导个人向党组织署名推荐、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组织提名推荐,是指企业党组织向市国资委提名推荐。企业党组织所推荐的建议人选,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基本要求,工作业绩突出。列入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员的应优先作为被推荐人选。报送材料包括企业党组织的推荐意见、会议记录、被推荐人选的考察考核材料和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个人向党组织署名推荐,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以外的领导干部向市国资委署名推荐。领导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企业领导人选,必须负责地署名填写《领导个人向组织推荐企业领导人员登记表》及推荐材料。所推荐的建议人选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基本要求,且工作表现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市国资委推荐的建议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征求所在企业党组织意见。企业以外的领导干部向市国资委推荐的建议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征求建议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组织提名推荐的建议人选和领导个人向党组织署名推荐的建议人选,按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民主推荐的对象为: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组织提名推荐的建议人选、领导个人向党组织署名推荐的建议人选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其他人选。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近三年内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副职、职工代表等;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近三年内退休的原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等,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五章 实绩考核及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十九条 会议投票推荐得票率达到实到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人选,由市国资委对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实绩考核力求准确、客观、全面、真实。既看主观努力程度,又看客观具体条件;既看以往的基础条件,又看现在的发展变化;既看个人所起的作用,又看班子整体发挥的效能。
第二十一条 实绩考核主要根据人选所在岗位承担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采取查阅相关资料,核实有关数据和情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依据被考核人选的工作实绩考核情况,参考民主推荐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市国资委党委确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市国资委党委听取董事长、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国有控股公司商其他主要股东后决定。
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市国资委党委听取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国有控股公司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确定。
未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市国资委党委听取总经理、党委书记意见后确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由市国资委党委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意见后确定。
第六章 考 察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职位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确定后,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考察预告。市国资委党委组成考察组对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可实行等额考察和差额考察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拟任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式,必要时可听取述职或进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诚信勤勉程度、知识文化水平、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负责人;
(三)部分中层正副职;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在现工作岗位任职不满一年的考察对象,还需到原任职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延伸考察。
第二十九条 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的情况,按管理权限分别征求企业纪委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条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提出意见。
第七章 任 用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听取考察组对考察工作情况的汇报,酝酿提交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按拟任职务的有关规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党委召开党委会议,对拟任职人选的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任用决定或任用建议。
第三十四条 新提拔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接到的举报和反映进行调查核实,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任用决定做出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拟任职人员的任用或推荐任用手续。党内职务由市国资委党委任用,其他职务由市国资委任用或推荐任用。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推荐,企业依法定程序产生。
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实行聘任制。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向企业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依法定程序聘任。聘任时应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般应包括聘任期限、任职目标、考核办法、薪酬、违约责任、解聘等内容;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直接任用。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国资委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用和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人选由市国资委党委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委派。
第三十七条 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提出任免建议,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领导人员,由企业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国资委党委讨论同意后,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新提拔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四十条 新提拔的企业领导人员,在正式宣布任职前,由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或副书记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经营班子和党委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设董事会企业的董事长和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是中共党员且具备条件的,一般应兼任党委书记。企业党委班子成员一般由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兼任,专职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应兼任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
第八章 任期 交流 回避 述职述廉
第四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党委的任期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与董事会、监事会的任期统筹考虑。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新任人员的任期不超过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党委的任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经营班子任职到期应重新履行聘用手续。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党委会换届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的任职时间,自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党委、纪委、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设董事会的企业,自市国资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工会主席的任职时间,自工会委员会选举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在同一企业同一职位任期达三届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根据届中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任期未满人员进行交流。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原则上在相同行业内交流,也可跨行业交流。
第四十六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按要求应在职代会(股东会)或年度考核会上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报告按规定的时间报市国资委党委。
第九章 退休 免职 辞职 禁入
第四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办理退休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前,由企业通知本人,做好工作交接准备,并向市国资委上报《干部退休呈报表》,由市国资委审批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有关规定,本人需要提前退休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研究同意后,由企业党委书面请示,报市国资委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五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由市国资委党委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五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
(一)非因特殊原因,企业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一年内经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对企业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群众基础差,工作无实绩的;
(五)对本企业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弄虚作假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对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宜担任现职的;
(九)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十)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其他原因应当予以免职或解聘的。
第五十二条 企业关闭、破产和被兼并,其领导人员自然免职。
第五十三条 被免职或解聘的人员,自免职或解聘次月起,不再享受原薪酬待遇。
第五十四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五十五条 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企业研究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七条 责令辞职,是指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任职人选。
(一)因存在第五十一条(一)、(二)、(三)、(五)、(六)、(七)、(八)款规定的情形被免职或解聘的,三年内不得在公司一级担任领导职务;
(二)在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的,或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重大弄虚作假记录的,不得作为企业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
(三) 《公司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
(二)不得临时动议企业领导人员任免;
(三)不得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企业领导人员的决定;
(四)不得在民主推荐、实绩考核中进行违反组织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活动;
(五)不得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情况;
(六)不得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市国资委党委对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职工对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市国资委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市属企业对其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