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31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精神,全面加强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昆明市20072010年人才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是推进“工业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五支人才队伍”之一,也是我市各行业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力量,在加快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长期受重学历轻技能思想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十分薄弱:没有专门的培养机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高技能人才总量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素质普遍不高。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组织了“三年4.5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截至2006年末,我市高技能人才总数已由2003年末的1.15万人增长到7.56万人,其中高级技师178人,技师 10572人。但也仅占全市第二、第三产业从业技能人才76万人的不足10%,距离国家25%的要求还相差甚远。特别是数控机电设备制造、生物植物生产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稳步提升我市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成为加速现代新昆明建设进程、推进“工业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大任务,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断增强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进“工业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推进“工业强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带动全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

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八个环节,建立起具有我市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不断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健全保障措施,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改变我市高技能人才短缺现状,突破可持续发展“瓶颈”。2015年,要通过实施“高技能人才‘4684’培养计划”(4年新培养6万名高技能人才,其中新增技师8千名,高级技师400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使全市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总数达到19万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3.8万人,占总数的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力争到2020年,使我市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赶上全国平均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格局。

二、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扩大职业培训教育规模,提升培训层次,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二)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整合现有职业培训教育资源,依托我市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更新扩大培训规模,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提高培训层次质量,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以烟草及配套、光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制造、能源、冶金、化工、农特产品加工等我市重点发展项目为载体,加快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突出技能实训和鉴定功能,带动并引导全市职业培训向高层次和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实施“名匠工作室”工程,以各企业、行业推荐并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获得全国全省技能大赛优异成绩破格晋升的技师高级技师和有突出技能的专门人才为基础,以其名誉设立“名匠工作室”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头作用,带动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现代新昆明建设需要,尽快立项建设系统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昆明技师学院,力争将昆明市技工学校创建为全国重点高级技工学校,缩短高技能人才培养周期,缩小与各省会城市的差距。

(三)发挥企业行业主体作用,多渠道培养高技能人才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要认真分析研究行业的生产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指导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制订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和培养计划。由“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技办”)负责审定各行业的培养计划,协调组织实施职工培训制度,在职人员最多五年必须参加职业培训企业、用人单位应将职工培训计划纳入发展总体规划,履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和义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列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建立技师研修制度,选派优秀员工出国培训(研修),引进国外先进培训资源,积极支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多渠道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在实践中提高技术技能,走技能成才之路。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及院校领导、社会知名专家参与的年会制度,协调校企合作工作,搭建院校和企业联系平台;依托昆明学院和昆明地区职业院校,组成我市高技能人才培训集团,探索校企合作的新形式和新途径,逐步形成集团化和职业化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由集团提供实训场地,便于技能人才按照学校—企业—再学校—再企业的程序化、规范化、效能化培养;引导职业院校在进行学制教育的同时,积极承担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鼓励企业选派优秀技术能手担当实习指导教师或兼职教师,并积极参与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攻关等实践活动,形成互动,相互受益;推行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使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掌握职业技能,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通过相应职业等级技能培训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建立高技能人才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凡从事高技能人才培训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资质评估合格后,方可开展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培训,以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培训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

(一)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机制

坚持技能人才考核重在操作技能、实践创新技能和工作业绩的原则,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评价机制,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逐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及组织就部分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试点,总结推广有效的经验和模式,推行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技师评价方法,确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考评内容。加强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鉴定机构的认证工作,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合格即可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实际自主选择鉴定模式,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鉴定工作。积极探索具有突出贡献的技能型骨干人才破格及越级考评技师、高级技师的办法,抓好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相应岗位工作满2年,经单位认可,可直接申报参加技师考评。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工作,加快昆明市职业培训鉴定平台的建设,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示范性培训鉴定活动,加强高级考评员、质量督导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资格管理和诚信档案制度,保证评价质量。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推进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积极组织大中型企业、107个职业(工种)的优势骨干企业,选拔出我市首批技术工种名师、首席技师和企业培训师,逐步形成定期选拔制度。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执法和管理作用,全面推行国家《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力争“十一五”末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广泛开展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工会 、行业协会和社会各方参与的多形式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定期组织技能竞赛、技术练兵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搭建平台;鼓励社会各界组织技能竞赛,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为技师、高级技师。

(三)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参加技术交流活动

依托职业介绍机构、职业院校、人才交流机构、行业组织及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集团)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通过绝技绝活展示、技能成果展览等活动让高技能人才充分展示才能,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各类职业技能交流活动。发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实现民间技艺的代际传承。

四、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选拔激励机制

(一)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

全面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能岗位、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名师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项目攻关时,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带头人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政府各部门和行业组织在下达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攻关项目时,要优先安排设立首席技师、高级技师制度及“名匠工作室”的企业。制订并严格执行企业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时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标准,将其作为该企业参与招投标、评优及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二)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

市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要引导并督促各企业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组织要引导企业建立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优秀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制度措施。对各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享受相关待遇,技术工种岗位技能津贴的参考标准为:高级工不低于50元、技师不低于60元、高级技师不低于80元。逐步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年薪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三)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积极推荐“兴滇技能人才奖”人选,市政府设立“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制订我市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或在全国、全省、全市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高技能人才,可破格晋升为技师、高级技师。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及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奖”表彰奖励活动,建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在本行业、本区域或单位内组织实施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活动。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一)为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做好服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高技能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依托昆明人力资源中心,搭建高技能人才流动平台,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的柔性流动,引导高技能人才向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重点建设项目流动。各企事业单位、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及有关调查统计工作。完善我市高技能人才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和各省、市人才交流机构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需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开设高技能人才服务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证、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档案保管等“一站式”服务。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优先落实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年薪、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研究解决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企业单位、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突破所有制、行业、部门和地域限制,做好高技能人才在跨统筹区流动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个人基本账户转接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技能型人才工作力度,对引进的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我市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同等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确保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昆明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

级党委、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之中,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高技能人才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高技能人才经费投入机制。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城市教育费附加及职教专项经费30%的比例调整用于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考试费用补贴、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表彰奖励,以及公共实训基地、“名匠工作室”、需求预测系统的建设和网站维护等费用。对组织市属企业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的机构,可按“三三制原则”(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各承担1/3),参照有关标准申请享受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补贴。对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和省、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工作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鉴定费用补贴,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市级配套经费可以适当比例投入用于此项工作。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及“名匠工作室”每年根据省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暨“市高技办”分解的培养任务数,结合产业需求开展培养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培训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2、建立高技能人才经费长期筹措机制,督促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各级各类企业要按照职工计税工资总额 2%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保证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技能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新上项目、技改及引进项目,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并承担实习见习任务、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前列支实习学员报酬并列入生产成本”政策给予相应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履行对所使用人员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和义务,并承担培训费用。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各级各类企业,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的50%施行分级统筹,纳入市级专户按企业单位储存,建立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专项用于全市高技能人才、技能型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事业,其余50%由各单位提取用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统筹部分由“市高技办”根据培养规划、培养任务及工作进展情况,安排用于该企业的技能人才培养和全市职业培训事业。“市高技办”要认真研究制订全市统一的职工教育经费统筹、管理、使用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同时加大对我市职业培训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

3、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通过联办、冠名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技能竞赛、技术交流活动的市场运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多渠道筹措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

(三)做好基础性工作,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或单位要定期向“市高技办”汇报高技能人才工作情况;“市高技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创新型高技能人才情况,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做好高技能人才的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定期发布供求信息;组织编写适合我市企业单位岗位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培训材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基础性调研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及发挥作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