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昆明市辖区内从事卫生行政管理、临床、药剂、检验、公共卫生及护理等领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

第三条  评选种类

1. 昆明市卫生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指在我市的卫生事业发展中,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运用推广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的,有突出贡献,且在本学科、本领域中具有学术技术带头作用,经选拔评审确定的。   

2. 昆明市卫生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指在我市的卫生事业发展中,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运用推广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潜质,经选拔评审确定的。

第四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重在学术(技术)业绩水平,择优选拔,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总数控制在40名以内,其中带头人占30℅,后备人选占70℅。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原则上每三年选拔一次。

第六条  申报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

2.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聘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的卫生科技创新活动;

4.临床工作经验丰富,能处理疑难杂症,开展新业务、新技术上成效显著,在同学科、同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

除具备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具备以下任意两项条件:

1. 负责或参与市级及以上卫生科技项目,排名前3位;或负责局级卫生科技项目2项及以上;

2.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排名前7位,或市科技进步三等奖者,排名前5位。

3.在国外有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3篇及以上,在其他正规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总数不少于5篇,或有专业论著;

4.负责举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或负责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项以上;

5. 具有较高的外语运用能力,或取得外语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申报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已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3.有较强学术和科研意识,能负责或参与具有一定水平的卫生科技项目研究,并能组织或协助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术活动;

4.临床工作经验较丰富,能处理较大的技术疑难问题,在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工作方面取得明显成绩,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声誉。

除具备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外,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内,还应具备以下任意两项条件:

1.负责或参与局级以上卫生科技项目,排名前3位;或负责完成院级卫生科技项目1项及以上;

2. 在国外有关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在其他正规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总数不少于4篇,或有专业论著;

3.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

4.负责或参与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两次以上(含两次);

5.有一定外语运用能力,或取得外语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符合昆明市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卫生技术人才,在选拔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时,给以优先。

第九条  根据被考核人涉及的专业领域,市卫生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评审程序

1.申报人按照要求,填写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表(见附件)。

2.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组织初评后,推荐被选人员和等次,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单位意见后报昆明市卫生局。

3.昆明市卫生局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被选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拟评定人员和评定等次,报领导小组审核。

4.经领导小组审核,将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将正式审批并行文。

5.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经培养考核合格后,由昆明市卫生局颁发证书,证书所载日期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届满日。

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培养期均为三年。

第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应与领导小组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按时限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并做好年度总结和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三个等次。 

培养期届满后的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分值由自评占10℅,单位考核占10℅,评审委员会考核占80℅构成。培养期届满的综合考核分值由第一、二年度考核各占20℅,培养期届满评审委员会考核占60℅。

第十三条  带头人:85分及以上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84-70分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69分及以下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培养期届满90分及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后备人选:80分及以上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79-60分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59分及以下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培养期届满85分及以上为“优秀”、84-60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80分及以上),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85分及以上)的,经报领导小组审批,可确定为带头人。

第十五条  带头人培养期届满后,将纳入昆明市卫生局高层次人才专家库。

第十六条  保障措施

(一)     昆明市卫生局

1.成立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等工作;

2.局科教处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等日常组织、管理、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3.在“评优、创先”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4.每年评选局级卫生科研课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负责的科研课题立项,酌情给予经费资助;

5.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届满综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的,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6.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出版专著后,酌情给予经费资助。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

1.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单位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推荐、培养、考核等相关工作;

2.加强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3.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负责开展的卫生科技攻关项目和卫生科研项目所需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应予优先安排;

4.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负责的局级课题,课题经费资助原则上不低于院级课题;

5. 在“评优、创先”等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第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核,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培养期满的;

(二)调离本市的;

(三)带头人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四)后备人选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或者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经调查属实的;

(六)因触犯刑律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选拔培养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可向市卫生局举报或投诉,市卫生局将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或投诉属实的,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09月昆明市卫生局印发的《昆明市卫生系统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